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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通过约定解除未交房租的合同?
释义
    租房合同中,如果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签订租房合同时,要求房东提供房产证和身份证,并明确写明租房期限、具体地址、费用支付责任等。使用租赁房屋时,出租人应按约定交付房屋,承租人应按约定使用房屋,如有损耗可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法律分析
    一、未交房租可以约定解除合同吗
    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在合同中可以不约定逾期支付租金解除合同的内容。
    二、签订租房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
    1、要求房东出具房产证原件以及房东本人身份证,各复印一份,经核实无假后方可签约。签“租赁合同”时要写明租房期限,租房具体地址,要求所填具体地址与房产证上保持一致。
    2、在合同中写清楚室内包含设施,包括房内家具家电等,如需装修也应在合同中注明,避免以后退租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明确写出水电费、宽带网费、物业费、有线电线闭路费等由哪方支付。
    3、在写明房屋租金条款后注上“乙方在租用期间,甲方不得再收取以任何名义为由的任何附加费用”。另需注意的是,如房东委托他亲戚或是朋友帮忙代理租房事宜的,可以的话,签合同时需要房东亲自来签,若不然,要他的亲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里面具体写明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还要写上“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替本人办理相关租房事宜、签署有关文件”。
    4、若出租人并非房东,签租赁合同必须注意,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房东认可,租赁期限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如有附加条件如安全、环境因素等,与房东商议后,争取写入合同附加条件。
    三、使用租赁房屋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般来说,租赁房屋使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房屋,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依习惯设定的,应当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
    3、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在签订租房合同时,要注意核实房东的身份和房产证原件,明确租房期限和具体地址,并在合同中清楚写明室内设施、装修要求以及费用支付责任。同时,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房屋时应按约定使用,并承担租赁物损耗的责任。如有违约行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在租赁房屋过程中,双方需遵守合同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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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4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