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眼睛损伤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也不同。根据双眼的光感、光定位、矫正视力和视野的不同,眼睛伤残鉴定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鉴定标准。眼睛伤残赔偿标准包括医疗康复费用、交通食宿费用、配置相应器具的费用、生活护理费、伤残医疗补助金等费用。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双眼矫正视力0. 8。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