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凡遗失馆藏文献(含随书、随刊附盘、音像资料、电子阅读器),应购买相同新文献赔偿;不能赔偿相同文献时,按下列规定赔偿:1.原书刊为近10年内出版的,一般按定价的2-4倍赔偿。2.原书刊为10年以前出版的,一般按定价的3-5倍赔偿。3.书刊附带光盘如有损坏或遗失的,按其配套书刊价格的2倍赔偿。4.音像资料有损坏或遗失的,按每张光盘单价的2倍赔偿。成套外借的电视连续剧,按整套光盘定价的2倍赔偿。5.电子阅读器有损坏或遗失的,用相同品牌、相同版本的新机或以不低于遗失机型市场价值的指定机型赔偿。如无法以新机赔偿,则按阅读器市场价赔偿。6. 平板电脑有损坏或遗失的,按其购入价等额赔偿或以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新机赔偿。7.未成年人读者造成馆藏文献遗失的,一般按原文献单价的1.5倍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