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问题的相关解答已给出,请各位读者根据情况查阅。”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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