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合作社可以经营以下项目: 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 2、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 3、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 4、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农村合作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