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并要求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遵照执行。 法律依据: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规范煤矿托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 第三条 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