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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地安全事故致1死,责任人被查处
释义
    工地生产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责任单位将被罚款10-20万元;对于不立即抢救、迟报或漏报、擅离职守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将被罚款年收入的40-80%;对于谎报、瞒报、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等情况,责任单位将被罚款100-500万元,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罚款年收入的60-100%。
    法律分析
    在工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额,属于一般事故。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存在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情况,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3.如存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情况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拓展延伸
    工地安全事故调查结果公布:1人死亡,责任人将面临法律制裁
    根据最新公布的工地安全事故调查结果,遗憾的是,这起事故导致了一人的不幸死亡。经过严谨的调查,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已经被查明,并将面临法律制裁。这一结果再次凸显了工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我们必须加强对工地安全的监管和培训,以确保每一个工人的生命安全。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力度,加强执法力度,严惩违规行为,为受害者及其家属争取公正。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工地环境,保护每一个劳动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结语
    经过严谨的调查,我们对这起工地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不幸死亡事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已经被查明,并将面临法律制裁。这再次提醒我们,工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我们必须加强对工地安全的监管和培训,确保每一位工人的生命安全。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力度,加强执法力度,严惩违规行为,为受害者及其家属争取公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工地环境,保护每一个劳动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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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4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