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等等隐患。 法律依据: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第七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