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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庭唯一住房怎么认定
释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仅拥有一套住房,而纳税人如果有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需在同一区域内没有住房。
    界定“家庭唯一住房”,主要看房产证上户主的家庭是否拥有超过一套的住房。举个例子,夫妻两人有一套房产,他们有一个孩子,孩子已经成年,也有一套房。根据上述所说的成年的孩子,可以单独看成一户。那么,夫妻两人的这一套房子,可以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
    唯一住房如何豁免执行
    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法院同样可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以下3种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
    1.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唯一住房到底可以不可以执行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困扰司法实践很多年的“唯一”一套房不能执行的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
    该《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该内容由 许乃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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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12: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