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例:为确保疏散设施完好、有效,保护公民人身、国家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由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障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3、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具体措施。 4、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覆盖、阻塞;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5、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法律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