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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黄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释义
    【投标管理】黄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黄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平台之上的综合招标投标体系,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管委会办公室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经济、商务、财政、卫生、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和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相关领域的招标投标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大冶市、阳新县政府应当成立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和交易服务机构,各城区招标投标活动统一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六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必须招标的范围: 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城市道路、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体育、旅游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集中建设的拆迁还建房项目;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九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条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应当进行监理招标。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有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由项目法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其他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或者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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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