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答题: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哪几类垄断行为? |
释义 |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4种: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形成垄断的主要原因有三个: 1、自然垄断: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 2、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如:无线电视的配音业)。 3、行政性垄断:政府给予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垄断可分为哪几种类型: (一)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最受争议的垄断。 (二)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石油、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 (三)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等领域也开始形成。 我国法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哪些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没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晶。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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