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人来华商务签证怎么办理 |
释义 | 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事处、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办签证。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一)自递交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 (二)如实、完整、清楚填写,并由申请人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1张; (三)近期、正面、免冠护照照片1张(不接受生活照、照片复印件或普通纸张打印的数码照片); (四)根据前来中国的事由的不同,还需提供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 (五)签证官员要求的与签证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领取签证时,申请人须缴纳签证费和特急或加急服务费。 二、申请时限 (一)申请F签证延期的,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180日的停留期限,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局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 (二)申请换发F签证的(含持F签证申请再入境次数的),可以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多次签证,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局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签证换发的停留期限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得超过1年。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 (二)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原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换发签证的,原签证同时失效。 (三)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应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七)邀请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 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 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