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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河南诈骗案件立案标准最新规定
释义
    河南省政府将诈骗罪定罪标准规定为:诈骗数额达到5000元时,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达到50000元时,诈骗数额属于“数额巨大”;达到500000元时,诈骗数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根据受害人遭受的诈骗数额,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3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河南省政府将诈骗罪定罪标准规定为:诈骗数额达到5000元时,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达到50000元时,诈骗数额属于“数额巨大”;达到500000元时,诈骗数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根据受害人遭受的诈骗数额,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3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河南省诈骗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河南省诈骗立案标准是诈骗数额达5千元的公安机关即立案追溯。
    河南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涉嫌诈骗罪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拓展延伸
    涉嫌诈骗罪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每个省份规定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肯定是有差别的,意思就是在河南,如果受害者被骗的数额低于5000元,一般情况下对方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不报警的话,自己被骗的这些钱恐怕也很难追回来,所以报警还是很有必要的。
    结语
    诈骗罪定罪标准是诈骗数额达到5000元时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越大则判刑越重。根据受害人遭受的诈骗数额,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3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河南省诈骗立案标准是诈骗数额达5千元的公安机关即立案追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涉嫌诈骗罪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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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2:5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