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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郑州抢夺罪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释义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或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5)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上十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抢夺罪主要是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即使在抢夺的过程中存在一些暴力行为,那也是针对财物作出的,因此法律对其的处罚并不是那么重。
    一、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通过、5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因此,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起点应当以各地法院规定的具体标准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敲诈勒索罪的(以2000至5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30000元至100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25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20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2)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财物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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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6:4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