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制自由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差异 |
释义 | 拘留与逮捕的区别及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程序的要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执行拘留时,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要求被拘留人在证上签名或按指印。拒绝签名或按指印的,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措施。拘留后,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情形外。 法律分析 一、拘留与逮捕的区别 1、检察院批准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拘留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公安机关怎么执行拘留程序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结语 拘留与逮捕的区别在于批准决定的机构和执行者不同。而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程序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要求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指印。拒绝签名或按指印的情况应予以注明。如果被拘留人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手段。决定拘留的机关在24小时内应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除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对于未及时通知的情况,应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零九条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立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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