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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登记机构登记错误需要承担责任吗
释义
    不动产登记机关因工作人员的错误导致登记错误的,给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国家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一、登记机构要实质审查吗
    “既然登记簿有公信力,要求登记簿的记载和真实的权利状况完全一致,这就意味着登记机构应当尽到实质审查的职责,这种情况下才可以确保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审查之后和真实状况是一致的。”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记审查的时候,应当尽到实质审查的职责。
    “实质审查是相对形式审查而言的。”所谓的形式审查,就是登记机关只需要对当事人递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以及形式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即可。而实质审查则要审查材料所反映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
    然而,目前我国登记机构还没有办法实现实质审查。比如,判断买卖合同的效力,审查权限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为登记机构的行政机关没有这个权限。这样就出现了制度上的悖论,一方面,登记簿的公信力要求登记机构应当尽到实质审查的职责,应该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另外一方面,登记机构客观上又没有这个权限和能力。
    二、登记审查查什么
    登记审查具有法律程序属性,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等程序进行,登记机构是被动的面临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据材料所表征出来的法律事实,但这并非交易事实本身。登记机构很难全程监控申请人的交易过程,其审查是一个被动的针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并发挥主观能动性处理登记的过程。而由于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一个普通的社会人,由于人的理性的非至上性,登记审查也有与客观真实不一致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既有实体的一面,也有程序的一面,我们不能只重实体,追求客观结果的真实性,而忽略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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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5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