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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释义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下: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普通程序案件接受流程如下:
    1、起诉和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
    2、审理前的准备。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开庭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
    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流程如下:
    1、准备阶段,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2、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
    3、法庭辩论;
    4、调解或判决,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审理即告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次判决。
    综上所述,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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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2: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