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区分绑架行为本身造成伤害和绑架后造成伤害 绑架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是绑架罪的加重情节 绑架后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应当数罪并罚,但是法律将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拟制为绑架罪一罪。所以绑架后强奸、故意伤害的,数罪并罚。 因此,如果行为人在绑架他人后又具体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罚。 一、绑架罪中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况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杀人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 二、最新绑架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1、犯绑架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该规定,犯绑架罪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罚: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 2、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不再单独定罪。但是如果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的方法进行处罚。 因此,绑架犯罪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实际的最轻处罚是不同的,有的是五年有期徒刑,有的是十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