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债务纠纷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会将债务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借钱不还被起诉的,债务人应积极应诉,并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同时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延长还款期限或者分期还款,要求债权人撤诉。 【法律分析】 欠债不还,被起诉的,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一般法院不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也就是说出了第一条的六种情况,没有偿还能力不会纳入失信人黑名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