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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