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人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或者终止时,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应当根据其职权清理和消除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对被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出售等处理,并按规定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一系列活动。消算的内容是破产企业的财务。非破产清算是指法人因破产以外的原因消灭时进行的清算,由主管机关按照民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时,应当设立清算组织。清算委员会应当按照协商的原则处理有关清算事务。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计划; 2、公告未知债权人,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结算的业务; 4、提出财产评估价格和计算依据;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债权、债务; 7、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或涉外仲裁活动。 此外,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面调查表和财产清单,以及提出的财产评估价格和符合性依据,必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