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类型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类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共同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如何确定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怎样确定: (一)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