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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是什么时候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凡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具体含义是:城市的征税范围指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征税范围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工矿区的征税范围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土地。占用上述地区以外的土地,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公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采取从量定额计征的办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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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9: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