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地方政府 债务 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 政府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作为 债务人 与 债权人 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举借的一种债务,除中央政府举债之外,不少国家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也举借债务。 法律客观: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 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