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案件进行撤诉应当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