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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洛阳市暖气费收费标准
释义
    洛阳市暖气费收费标准如下:
    1、分户计量用户,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组成,先按面积预交热费,实际费用待供暖结束后根据用热量核算,实行多退少补,
    基本热费=建筑面积*采暖期天数*0.054/平方米日*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为90%、小高层建筑为86%、高层建筑为82%),
    计量热费=0.142元/kwh*用热量,
    计算方式为建筑面积*121*0.054*面积系数+0.142*热表用量数;
    2、按面积用热用户,热费=建筑面积*采暖期天数*0.18元/平方米日*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为90%、小高层建筑为86%、高层建筑为82%),计算方式:建筑面积*121*0.18*面积系数。
    依据《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城市区的供热起止时间为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二十四时,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共121天。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
    在供热期间,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符合设计规范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厅)室温,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二十条 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方式收费。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应当按照供热面积和实际供热天数收费。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区的供热起止时间为每年十一月十五日零时至次年三月十五日二十四时,县(市)区域的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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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