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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释义
    第一步,纳税人是否属于非正常户或者目前被税务局调查状态,先解除以上状态。第二步,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第三步,清税完毕后,持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等相关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第四步,税务机关受理,符合即时办结条件的,当场办结注销。不符合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给纳税人。
    具体分析一下啊税务注销流程:
    纳税人因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以及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纳税人应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一步:先解除非正常户纳税人状态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结案
    对于部分特殊的纳税人,在办理清税申报前,如果属于非正常户,需要解除非正常状态,并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对于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需要纳税人结束调查后,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对于没有以上状态的纳税人可以不必经过这一步,直接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清税申报。
    缴销的发票不能有遗漏,出现损毁、遗漏的需要出局说明。
    无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税务机关办结清税申报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步:清税完毕后,持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等相关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具体需要的资料可以参考下表中的清单材料
    第四步,税务机关受理,符合即时办结条件的,当场办结注销。不符合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给纳税人。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资料齐全,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若现场提交资料不齐,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依照上述规定注销即时办理。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最后,不需要办理税务注销的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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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