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抵押权随主债权转移的法律规定 抵押权随主债权转移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 (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2)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但是需要注意,担保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