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直接到当地社保处办理。若办理人员以前没交过保险,则需携带人员增加表、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自表,去社保局相关窗口请工作人员认证加入; 若办理人员以前交过保险,则需要以前公司所在地区社保中心提供缴费凭证,将此凭证和人员增加表、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拿去社保局窗口请工作人员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