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有孩子需要抚养的,那么离婚就涉及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支付问题。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这个问题都无法避免。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并前述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各方的具体情况确定,可有: 1. 协议中明确 离婚协议中,各方可约定抚养费的数额,这个数额可大可小,由各方自行裁量并协商一致即可,法律对此不做明确的约束。 2. 法院酌情认定 如果各方不能明确的,则由法院酌情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此外,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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