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中犯罪未遂有哪些类型? |
释义 |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如甲向乙食物中投放了毒药,乙中毒后被他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他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如甲在举刀杀人时,被第三者制服。 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中的行为,是指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不包括危害结果发生后行为人为了其他目的所实施的行为。如甲打算致人死亡后碎尸,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甲自认为致人死亡所必需的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不以是否碎尸为标准。 2、不可罚的不能犯与未遂犯 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有观点认为,是否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性,应以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为准,站在一般人立场判断有无导致法益侵犯的可能性。但这种观点有主观归罪的嫌疑,因为只有客观行为才能侵犯法益,而行为人主观想象的内容不等于客观行为。 【注意以下一些典型案件的处理结论】 (1)甲欲杀人,原本打算投放毒药,但事实上只投放了白糖的。甲无罪。 (2)甲以为是仇人而开枪,但事实上射击了稻草人(尸体或者树桩)的。甲无罪。 (3)倘若100毫升敌敌畏才能致人死亡,甲为了杀人只故意投放l毫升敌敌畏。甲无罪。 (4)甲为了杀人而使乙食用剪碎的头发。即使行为人或者一般人都认为吃了头发会死亡,但根据科学的因果法则,甲的行为不可能造成死亡。甲无罪。 (5)通常1分钟内向他人静脉注射120毫升空气会致人死亡,甲以为注射3毫升空气就能致人死亡,便只注射了3毫升空气。甲无罪。 (6)乙站在某地未动,甲瞄准其头部开枪。但甲刚抠动扳机时,乙移动了身体,甲的子弹没有打中乙。或者甲向乙开枪射击,乙因为身穿防弹衣而毫发未损。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7)甲拦路抢劫,但行人(被害人)身无分文。甲成立抢劫罪未遂。 (8)甲夜晚潜伏乙家谋杀乙,从窗户外向乙的床铺猛开枪,实际上床上无人(乙2分钟前上洗手间)。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9)甲在热闹的王府井大街误将街头雕塑当作乙而开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10)甲欲杀害张三,误将李四当作张三而杀害。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11)邮政部门的临时清扫工,误认为自己是邮政工作人员,而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不成立以邮政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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