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