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可以变更执行地嘛 |
释义 | 可以,只是需要申请,批准后方可异地执行。 法律分析 判处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法院会将被告人交付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缓刑的考验期间。如果在矫正期间内被告人住址搬迁,不在原矫正机构的管辖范围内,矫正机构会将其转给迁入地有管辖权的矫正机构继续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法院已判决缓刑执行地的,社区服刑人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符的,在户籍地报到并且办理手续之后,可由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申请的事项为:居住地变更手续。由当事人向户籍地司法所提出申请之后,提交相关的材料,司法所审批后,提交县级司法机关审批,县级司法机关审批之后发往你目前居住地的县级司法机关,再由当事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机关派员调查当事人的情况是否适合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 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即法院宣告缓刑以后,必须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法院决定后,应无条件的办理释放手续,发给释放证明。最迟当日24时之前,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就可以离开羁押场所回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没有居住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被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接收。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是指其实际居住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经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 社区矫正对象应如实提供其居住、户籍等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拟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收到委托文书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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