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烈士的抚恤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另一部分是定期抚恤金,为了保证烈士家属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国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烈属可以定期的领取一定的抚恤金。 法律客观: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