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持有假币总面值1000元人民币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为为标准判为持有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案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只要持有或者使用假币达到四千元的,就应该立案追诉。 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认定: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2、关于收藏为目的的持有假币:假币应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行为人收藏数额较大的假币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故只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并达到数额较大要求的,就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购买假币后使用的行为认定: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规定如下: (一)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持有、使用假币案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只要持有或者使用假币达到四千元的,就应该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