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的撤销权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无权代理行为需被追认,否则无效。被代理人有30天追认期限,未追认视为拒绝。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并需通知。未被追认的行为,相对人可请求履行或赔偿,但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的利益。《民法典》第171条。 法律分析 无权代理的撤销权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确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确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应以通知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确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