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眼睛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
释义 | 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具体如下: 一、眼睛工伤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1、一级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3、三级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4、四级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5、五级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一侧眼球摘除者; 6、六级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7、七级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8、八级 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9、九级 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0、十级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双眼矫正视力≤0.8;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二、眼睛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1、一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本人工资)×24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5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5、五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50个月(合计7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于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的,单位支付) 6、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0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合计6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于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的,单位支付) 7、七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合计43个月) 8、八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合计29个月) 9、九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2个月(合计18个月) 10、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个月(合计11个月)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社平工资 生活护理一级 60% 生活护理二级 50% 生活护理三级 40% 生活护理四级 30%(以上为社保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