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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眼失明几级工伤
释义
    国家标准执行7级34项残疾标准,单眼失明属于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是第四级十六项残疾,
    双眼失明属于级伤残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一、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伤残鉴定的步骤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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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4: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