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而每个地区的落户条件不尽相同,海南省的落户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任何一条:(一)55周岁以下、我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落户;(二)55周岁以下、硕士以上学位人才落户;(三)55周岁以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才落户;(四)55周岁以下、高收入人才落户;(五)55周岁以下、技术创新人才落户;(六)55周岁以下、重点产业创业人才落户;(七)55周岁以下、“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落户;(八)40周岁以下、获得创新创业奖项人才落户;(九)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技师、高级工)人才落户;(十)创新创业人才落户;(十一)紧缺急需、特殊才能人才落户;(十二)应届高校和职校毕业生或海外留学归国的本科以上毕业生落户;(十三)55周岁以下,在我市创办企业、连续经营5年以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落户;(十四)互联网产业人才落户;(十五)组织(人事)部门引进人才落户。(十六)离校三年以内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人才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