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这一规定将破产的界限限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但“亏损”一词是经济概念,不是法律概念。现实社会中,企业亏损的原因是多样的、复杂的。同时,一个企业亏损也并非代表其丧失信用,债务关系无法维系。概念的混乱造成实践中往往把“严重亏损”直接理解为“资不抵债”(以往在对破产制度的宣传上也是如此)。“资不抵债”虽是破产的原因但绝非唯一的、必然的原因。 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或债务人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状态”。事实上的状态就必须是客观状况,不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主观认识而定;法律上的状态即事实上的状态必须通过法院的司法裁决予以法律确认。 因此,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法律的规定,裁定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活动。要确认债务人是否宣告破产,应着眼于这种状态能否使正常的债务关系得以维系,不能维系则应通过破产还债将债务消灭。要衡量债务关系能否维系,就要充分认识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如前所述,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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