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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嫌诈骗罪录完口供抓人吗
释义
    涉嫌诈骗罪录完口供不一定抓人,刑事拘留需满足条件。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被指认、有证据或逃跑等情况,可先行拘留。刑事拘留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时出示拘留证,可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批捕条件包括可能实施新罪、危害安全与干扰证据等。录口供与抓人无必然联系,若证据充分,可直接提请批捕。
    法律分析
    一、涉嫌诈骗罪录完口供抓人吗?
    涉嫌诈骗罪录完口供不一定抓人,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的流程有哪些?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批捕。
    三、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后提请批捕的条件有哪些?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诈骗案件中,如果公安机关已经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说明现行掌握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当事人涉嫌诈骗罪,录口供和抓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收集的证据足够充分,公安机关也不是必须先刑事拘留,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诈骗罪录完口供并不一定会立即抓人。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限制。刑事拘留的流程包括批准、签发《拘留证》以及提请人民检察批捕等步骤。提请批捕的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等情形。如果公安机关已经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表明掌握的证据已经足够证明涉嫌诈骗罪,录口供和抓人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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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6:4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