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协委员行使什么权力 |
释义 | 政协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 1、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4、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5、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6、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7、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8、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政协委员履职必须依法享有《政协章程》所赋予的民主权利。《政协章程》在总纲部分的结尾,用一个自然段强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依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这显然有利于增强政协委员的权利意识和履职尽责意识,为人民政协高质量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政协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 1、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4、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5、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6、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7、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8、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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