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容缺审批的适用范围是: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工业仓储、经营性项目用地内临时售楼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市政基础设施。 法律客观: 《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申请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因下列情形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损失等风险由项目单位自负: (一)因补齐的容缺材料对初审意见发生重大变更或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需要重新办理该事项审批或者影响其他事项审批的; (二)因补齐的容缺材料造成初审意见与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不一致,导致相关损失的; (三)因不能补齐容缺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导致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其他非因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导致相关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