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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想了解一下法院独任审判的要求有什么
释义
    一、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一览
    1、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刑事诉讼中有例外)在刑事诉讼中,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非讼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示催告阶段”(不含宣判阶段)
    (2)督促程序
    二、法院独任制审判的要求法律依据
    1、在刑事诉讼中
    (1)《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刑事诉讼法最高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2、在民事诉讼中
    (1)《民诉法》第三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3)《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第十五章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在行政诉讼中《行诉法》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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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3: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