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死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消灭 |
释义 | 一、人死债权债务消灭吗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债务是不是消灭,要依据债务是否遗留有财产而定,如果遗留有财产的,以其遗产承担债务,如果没有的债权债务消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二、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有哪几种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合同承受:一个是企业合并。 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称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称作法定概括承受。 (一)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承受。 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 (二)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勿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发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应当保证在一般情形下能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原债权债务即移转于合并的新企业:该企业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并且:债权的权利、抗辩和债务的从义务、抗辩权一并移转。 三、债务人死亡债务谁承担 债务人死亡债务没有人会承担,但是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了债务人财产的由继承人承担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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