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民法典上户口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对落户的规定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千零九十七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一千零九十六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二、民法典规定上户口需要哪些资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或外省市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材料; 4、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关系凭证; 7、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8、婴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境)外出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对其出生情况的认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三、民法典规定上户口条件 1、婴儿可以在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2、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审核批准后,可以在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3、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