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等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需要法定手续。分类:1。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和警械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主管单位出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佩带;三棱刮刀仅供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和作坊,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必须送当地县、市公安局备案。3、经销上述控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建立购销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法律客观: 管制刀具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管制刀具包括如下:(1)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半圆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猎刀、弹簧刀;(2)刀体八厘米以上,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的单刃、双刃尖刀;(3)武术用刀(能开刃的)、剑等器械;(4)少数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5)其它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刀具。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后,可被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管制刀具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