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回的自己被盗窃的东西如何定罪 |
释义 | 即使小偷取得物品的方式是非法的,但在面对物品主人时,法律仍会保护小偷的无权占有,只是保护的程度较弱而已,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财产关系的稳定。 因此,如果我们采用以牙还牙的方式把东西再偷回来或抢回来的话,也会触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一、杀了入室盗窃的人是否犯法 杀了入室盗窃的人是否犯法取决于具体情况: 一、如果对方只是想偷东西,没有伤害别人的意图,在被发现后放弃了抵抗,主人因愤怒而杀害了小偷,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如果对方在被盗时被发现,主人在逮捕的过程中,主人不小心杀死了小偷: 1、主人完全无意,应该无罪,最多算防卫过当; 2、主人对小偷的死亡有一定的过失,构成过度防卫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民法典如何认定是否侵害名誉权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三、不小心把别人东西弄坏了要赔偿新的吗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商场弄坏了商品,照价赔偿后,商品是的,有权利把坏的拿走。这是因为它本来就是商品,赔偿就相当于买下了。 而把别人的东西弄坏了,赔偿了,是否有权把旧的拿走,这就不一定了。因为它本来不是商品,它是别人正在使用的物品,所有权在别人。是否把旧的给,这要它的主人根据情况来决定,不同意给,无权拿走。因为给的只是赔偿,人家本来不是要卖的,甚至或者无论给再多的钱,人家绝不会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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