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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
释义
    法律分析:管制刀具分类:
    (1) 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半圆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猎刀、弹簧刀;
    (2) 刀体八厘米以上,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的单刃、双刃尖刀;
    (3) 武术用刀(能开刃的)、剑等器械;
    (4) 少数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
    (5) 其它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刀具。
    凡属管制范围的刀具,集镇、市区一律由县、市商业局指定的百货、五金商店经售;农村由县、市供销社指定的供销社五金柜经售。生产厂门市部销售管制刀具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上述销售商店一律由负责审查的县、市主管单位送县、市公安局审批。经售管制刀具的商店,进货要设立专门登记簿,销售匕首,要凭县、市公安局签发的《特种刀具购买证》,销售其他管制的刀具凭单位证明(写明购货单位或购货人姓名、用途、数量)购买,并设立专门登记簿(进货和销售登记簿式样由省公安厅下发)。
    法律依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第二条 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第三条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七条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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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12:42